无锡女子被判每两月看望母亲一次,国内首例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在今天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

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据了解,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步变得强烈。在中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 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但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决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 逢年过节有人陪伴。

在今天审理的案件中,原告 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 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至此,储某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

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 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 望。

今日施行的新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 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条文里面,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 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番北塘法院的判决,正是依据于此。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维度。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北 塘法院院长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的案件或许会越来越多。
对此,袁挺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新闻来源: 大众网

2 responses to “无锡女子被判每两月看望母亲一次,国内首例

  1. 十年忽悠

    这个老太也真是的,自己赌气出走,住到儿子家,又责怪女儿女婿不来看自己,这不是无事生非吗?

    政府也真管得宽,不给老人提供全面有力的养老制度,却强行规定儿女必须常回家看看。像这样的法律,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家庭关系,儿女在法院强制下回家看看,难道会有好脸色?又能增进感情?

    以储老太这样的性格,打官司也不是为了增进和女儿女婿的感情,而是要搞嬴,现在政府判她赢了,她肯定是洋洋得意,沾沾自喜,而女儿女婿肯定不服,以后她和女儿女婿之间还有得闹。

  2. 路费谁出?能请到假不?

发言的人请给自己一个比较好辨识(也比较固定的)ID,凡是没名字的,我就删掉了。